發佈日期:2012/11/01 作者:鍾國允
摘要
2010 年通過的《客家基本法》納入馬英九總統在2008 年競選總統的客家政策中提出設置「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」及建立「公事語言法」制度。2010 年客家委員會先依2008 年人口調查結果,公告了60 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,是為過渡性公告。2011 年始依《客家基本法》中客家人定義進行調查後將69 個鄉鎮市區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,是為第一次正式公告。《客家基本法》施行迄今3 年餘,客家委員會逐步充實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相關的制度內涵。被列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各鄉、鎮、市、區,沒有實體的文字標示與標幟,似乎無法讓居民或其他旅客理解自己身處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。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地方政府,是否給予專屬預算的補助,亦應慎重加以考慮。在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方面,因為法規明定需由機關團體主動提出申請始予補助;在提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方面,以獎勵、升遷加分增加個人的動機,但僅屬鼓勵性質。本文認為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方面,政府機關應帶頭逐步完成。尤其是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政府機關,應該優先且普及的建制完成;至於,以獎勵提升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,應考慮修法擴及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。
關鍵詞:公事語言、客家、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、《客家基本法》、客語無障礙環境